簡介

本會業務系遵照『地方制度法』之規定處理。

本會第二十一屆選出代表名額十一人,產生方式如下,鄉鎮市居民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,不得超過十九人。
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無連任次數之限制,代表為無給職但得支研究費,在開會期間得支出席費、交通費、繕食費。主席、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。
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鄉(鎮、市)規約。
2.議決鄉(鎮、市)預算。
3.議決鄉(鎮、市)臨時稅課。
4.議決鄉(鎮、市)財產之處分。
5.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組織自治條例。
6.議決鄉(鎮、市)公所提案事項。
7.議決鄉(鎮、市)決算報告。
8.議決鄉(鎮、市)民代提案事項。
9.接受民眾請願。
10.其他一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
會期之召開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二種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分別召集之,會期不得超過十二日。臨時會之召開有三種原因,第一是決 鄉(鎮、市)長之請求,第二是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第三是主席召集召開,前項臨時會之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。臨時會一年內有十五天的日數,定期會 時鄉長應提出施政總報告,並接受代表之質詢與答覆。